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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汽车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tamoadmin 2024-10-30 人已围观

简介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修订)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4.汽车租赁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求告知,谢谢!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

1.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修订)

3.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4.汽车租赁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求告知,谢谢!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汽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汽车租赁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第三条 发展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道路运输行业相关协会应当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道路运输相关政策、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七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依法取得车辆营运证。?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行驶间隔里程或者时间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道路运输车辆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技术标准、排放标准和燃料消耗量限值,并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达的抢险、救灾、交通战备等应急运输任务。?

道路运输经营者执行应急运输任务的,由车辆实际使用单位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承担相应运输费用,并对不足部分给予适当补偿。第一节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第十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变化情况,可以适时调整客运结构,完善客运布局,满足公众出行要求。?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配置客运班线经营权:?

(一)同一条 客运班线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申请的;?

(二)根据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开通的客运班线,或者在原客运班线上投放新的运力;?

(三)已有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到期,原经营者不具备延续经营资格条件,需要重新许可的。?第十二条 班线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客运站点运行和停靠,在规定的客运站点进站上下旅客,不得沿途揽客。?第十三条 包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凭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讫地和线路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第十四条 客运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经营者应当安排改乘或者退票,不得加收费用。?

客运经营者应当确保车辆的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第十五条 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载旅客;?

(二)超过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载客;?

(三)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

(四)在高速公路上上下旅客、装卸行包;?

(五)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六)其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201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促进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城市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包括公共汽车客运、出租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包括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放射性物品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货运代理(代办)。第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遵循依法、公平、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禁止垄断经营和不正当竞争。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服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协调发展,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实施道路运输综合治理。第五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州、市(地)、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城市客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职责。第六条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综合交通枢纽和道路运输站(场),推动交通物流行业健康发展,实现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航空等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充分发挥综合运输的优势。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道路运输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九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第十条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客运的经营期限为四至八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期满六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车票标明的车次、类型等级、时间、站点运送旅客,不得在运行途中揽客;因车辆故障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快速调度车辆救援。

高速公路单程运行六百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四百公里以上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四个小时。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并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第十三条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营车辆、资金;

(二)所聘驾驶人员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和健康状况符合公安机关规定,近3年内无较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三)具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汽车维修等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适用前款规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城市客运经营许可证,对投入运营的车辆核发城市客运运输证。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第七条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可以承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转移或者委托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管理事项,并接受指导监督。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分析和市场预测,定期公布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定期发布道路运输经济运行、市场供求等信息,引导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促进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第九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信息化道路运输服务与管理,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定期收集、分析、整理、更新服务和管理信息,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第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道路运输标准体系和安全服务规范,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推行政务公开,提高道路运输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质量信誉良好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在经营许可、服务质量招标、延续经营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评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评估结果。

质量信誉评估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

质量信誉评估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第十二条 港澳投资者在本省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取得立项批准的,应当在取得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准后,依法申请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第三章 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 道路旅客运输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经营和包车客运经营。

班车客运经营权、包车客运经营权同一申请事项有三个以上申请人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作出许可。作出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保障运输安全和服务质量,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挂放客运标志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给予购票者票据;

(二)强迫旅客乘车;

(三)运行途中擅自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更换运输车辆;

(四)运行途中强迫、诱骗旅客下车;

(五)运行途中非法揽客;

(六)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汽车租赁许可证办理需要什么资料?求告知,谢谢!

1,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和办理营业执照时的验资报告200万以上。(资信证明)

2,营业场地租赁合同,停车场租赁合同。

3,二类以上修理厂定点维修协议。

4,车辆租赁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公司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接待来信来访者投诉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租赁运营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管理网。

5,公司员工名单,劳动合同,特出工种资质证书(如会计证)

6,不低于20辆二类以上车况的运营车辆。

7,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人员一览表。

希望对你办理许可证有所帮助。

文章标签: # 运输 # 道路 # 经营